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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衍纸颂党情、与法同行开新局”主题活动庆祝第113个【“三八”国际妇女节】

金凤凰社工 2023-03-09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八八战略”实施20周年。组织开展好2023年“三八”国际妇女节纪念活动,对于团结引领广大妇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推进“两个先行”、加快打造“重要窗口”、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篇章凝聚巾帼力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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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妇女社会组织联合党委与深圳市女企业家商会党支部联合龙华区大浪街道工商联(商会)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手工衍纸颂党情、与法同行开新局”主题活动庆祝第113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深圳市金凤凰社会服务中心理事长刘金女士出席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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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由妇促会张伟书记主持,深圳市妇联党委及来自全市各区、各行各业的30多名党员及优秀女性企业家共同参与。

首先围绕以法之名守护“她”权益,由闵齐双律师给在座的优秀女企业家们解读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点与亮点:

亮点1 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制度机制

新法进一步完善了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制度机制,而且对性骚扰的规制成为增加最多的内容之一,这无疑有助于减少职场性骚扰发生。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受害人的维权路径。新法第23条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对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作了列举。新法第25条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1)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2)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3)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4)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5)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6)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7)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8)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三是明确规定了行为人和单位应承担行政责任。新法第8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学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此外,未采取合理的预防处置措施,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在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应当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亮点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维护女性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作为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社会痼疾,就业性别歧视既有违人人生而平等的基本人权,又踩踏了法律红线。既影响了劳动者的公平竞争,使一部分劳动者因此失去了很多职业发展的机会,又使很多单位自我限制了选才的视野,这不仅极大地浪费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违背了市场的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它已远远不是单位的用人自主权问题了,而是已经涉及到社会公正问题。新法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则,明确具体措施,加大干预力度,从而补齐了过往反制就业性别歧视中存在的短板。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新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2)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3)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4)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5)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第46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亮点3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明确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

我国对妇女生育的劳动保障规定,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社会保险法》等。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也为了适应新的生育政策,新法除对生育保障的内容进行集中规定外,还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新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同时,在第83条增加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新法第48条第2款规定:“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值得注意的是,该新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45条第4项的规定在表述方面有所不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第4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哺乳期满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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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下半场是精心设计制作党徽等衍纸作品,展现了新时代深圳女性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风貌,激励深圳广大女性走在时代前列,享有出彩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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